近日,由泾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新道涉嫌濫用職權罪、受賄罪一案,由泾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被告人陳新道犯濫用職權罪、受賄罪,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。
公訴機關指控,2001年至2014年,陳新道在擔任旌德縣三溪鎮鎮長、鎮黨委書記、縣政府副縣長等職務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現金人民幣合計58.7萬元,爲他人在爭取農業發展項目、項目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。此外,2012年陳新道按照前領導余蘇谷(已另案處理)的要求,擅自印發會議紀要爲余蘇谷等人非法采礦提供“擋箭牌”,造成公共財産直接經濟損失4691.3498萬元。被告人陳新道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應當以濫用職權罪、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。庭審中,被告人陳新道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、罪名無異議,並表示自願認罪認罰。一審法院經審理後遂依法做出如上判決。
“权力”是人民赋予的,既然有了这份“权力”,就要不忘初心,为人民谋发展、谋幸福,而不是手握“权力” 将公众利益置之度外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,把手中的职权作为敛财的工具。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、廉洁奉公,时刻保持清醒的认知,明确自己肩负的重担,坚决向贪污腐败、渎职行为说不!